【茶業法規之四說法】 四說法[Four taxes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
指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償付人中河北邊地糧草價值的制度 。 慶歷八年(1048)至皇祐二年(1050) , 與三說法并行于河北人中 , 此為“見錢法”與“三說法”反復斗爭的權宜之計 。 即在原三說法支三分見錢、三分香藥象牙、四分茶引的基礎上 , 再增加鹽作為償值物 。
慶歷八年十二月 , 權發遣三司鹽鐵羊官董沔請復行三說法 , 詔令三司議 , 三司請增用末鹽 , 于是四說法行 。
說通稅 , 古假借字 , 四說即四稅法;實質上是四分法 , 即在償付人中糧草價值時 , 茶、鹽、香藥、象牙見錢各占的份數 , 是禁榷制度下的茶法 , 實行時間很短 。 參見“三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