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
不是必須復議 。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
【刑事賠償必須復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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