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不依法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的,有一年的仲裁時效的限制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防暑降溫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
法律依據: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用人單位不發放防暑降溫費怎么辦】四、落實用人單位責任:
(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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