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
檢察院批捕后如果查實不應逮捕是可以放人的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
【檢察院批捕后有可能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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