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怎樣才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前些日子王寶強訴小龍蝦店侵犯其肖像權的事情被媒體報道 , 博得一眾網友的關注 。 在北京這個各路名人云集的城市 , 審理名人(亦或是自稱名人)提起的肖像權糾紛是法院民事審判庭的常見任務 , 這類案件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裁判結果也都大同小異 。 那么 , 肖像權究竟是個神馬東西?為什么肖像有的地方能用 , 有的地方用了之后卻容易惹麻煩?涉及明星肖像權的糾紛大多是怎樣的?下面小鶴就為你一一道來 。

到底怎樣才是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一、肖像權的內涵
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以及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 。
首先 , 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 法人不享有肖像權 。 這是因為 , 肖像是通過繪畫、照相、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 。 只有人的容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才能稱之為肖像 , 進而享有肖像權 。 法人不是肖像權的主體 。 如果有公司聲稱某網站上的照片--關于其廠容廠貌的、領導層的集體攝影 , 侵犯了公司的肖像權 , 那會讓稍有法律常識的人笑掉大牙的 。
其次 , 肖像權是公民可部分轉讓的專屬權 。 也就是說 , 雖然肖像權由特定公民專屬享有 , 但是可以有限度地轉讓他人使用 , 使用人這時就享有了部分肖像使用權 。
其三 , 肖像權的基本作用在于以形象標識公民人格 。 這里的人格當然不是我們慣常以為的“節操” , 而是一個法律概念--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的個人和組織 。 所以也有學者將肖像權稱為標識性人格權 。 姓名權也是標識性人格權 , 但不同的是 , 肖像權以形象標識人格 , 姓名權則是以文字符號標識人格 。
二、肖像權的具體內容
肖像權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三個:制作專有權、使用專有權和肖像利益維護權 。
所謂制作專有權 , 是指肖像的制作 , 屬于肖像權人專有 。 權利人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 , 他人不得干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 , 肖像權人有權制止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 比如說 , 美女林之鶴有權自拍美照 , 但若化妝品商想要偷拍并將其照片懸掛于店面 , 就應征得林之鶴本人的同意 。
使用專有權 , 是指制作出的肖像的使用權只能歸權利人本人所專有 , 任何他人、組織要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 就必須經其本人同意 , 否則不得使用 。 其一 , 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 , 并通過此使用行為獲得精神上的滿足(自戀、自豪、自我欣賞等)和財產上的收益 , 他人不得干涉 。 當然 , 這種使用應該在合理的范圍內 , 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公序良俗 。 如果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恐怖圖片并張貼在幼兒園門口 , 就是不合理使用 。 其二 , 公民有權將自己的肖像使用權部分地轉讓他人 , 使他人享有該肖像的使用權 。 比如說 , 林之鶴與某經營家居品牌的公司簽約 , 允許其將自己的某張照片懸掛在其各地專賣店一年 , 就屬于將肖像使用權部分地轉讓他人 。 其三 ,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肖像利益維護權 , 顧名思義 , 就是肖像權人有權維護自己的肖像利益;當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權時 , 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和擴大 , 并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 賠償人格利益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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