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姻自由 婦女婚姻自主權】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違背當事人的意愿,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 。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較多,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婦再嫁,干涉離婚自由、復婚自由等等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均屬無效婚姻 。對上述的違法行為,除對有錯誤的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外,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應酌情予以行政處分 。對從事買賣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財物 , 可沒收其非法所得或令其返還財物 。
(二)禁止換親、轉親 。換親、轉親是指以女換媳 。兩家對換的叫換親,兩家以上互換的轉親 。有的父母以女兒換取兒媳,有的男子以姐妹換取妻子 。因為這種硬性婚配,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這種婚姻應視為無效婚姻 。
(三)禁止抱養(yǎng)童養(yǎng)媳,童養(yǎng)媳,就是年齡很小的女孩子由父母或其他人決定嫁給某個男人,并從此在男子家里吃住、干活 , 成為家庭之一員 。待其成年后,不論自愿與否,都要嫁給買方男子,有時會有小女婿的現(xiàn)象 。這是一種嚴重侵犯婦女婚姻自主權利的行為 。對當事人要求解除童養(yǎng)媳關系的,有關部門應堅決支持其正當要求,送其返回娘家或妥善安置 。童養(yǎng)媳已與對方成婚的,如系包辦強迫或未達到法定婚齡,應視為無效婚姻 。
(四)禁止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婦女再婚 。由于傳統(tǒng)的封建思想或私心雜念,有的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特別干涉母親再嫁 。如果子女因此而拒絕繼續(xù)贍養(yǎng)扶助父母甚至虐待和遺棄老人,或非議已達到誹謗程度,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
(五)對暴力干涉婚姻自主的人應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暴力干涉婚姻自主 , 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 , 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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