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是什么


一、夫妻共同財產各包括哪些方面
在劃分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夫妻財產 。這兩種類型的共同財產各有什么不同呢,我們就來比較一下 。
(一)法定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
2、生產、經營的收益 。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是什么】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 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5、軍人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的一部分 。
6、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二)約定共同財產
約定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對一些財產約定歸屬雙方共有 。這種約定必須是出于自愿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前或婚后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 。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要求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夫妻離婚時最需要處理的重要事項之一 。在法院處理這類情況時,一般會按照什么樣的原則去分割共有財產呢?以下簡要介紹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所遵循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應 。在離婚時 , 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照顧子女是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減輕因父母利益分割帶給子女的經濟困難和心理負擔 。照顧女方利益則是為了體現實質公平,女方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這是由客觀環境和條件決定的,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這種情況 。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有時是由夫妻一方有過錯引起的,此時法院在判決時就要考慮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遺棄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給他們財產,而對于過錯者,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 。
4、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法院在考慮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到這些財產要物盡其用,對雙方離婚后盡快展開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處 。比如房屋歸屬,誰擁有房屋,誰用金錢補償,可能會考慮夫妻各方現階段或接下來的時間的個人發展規劃來綜合考慮 。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財產僅局限于夫妻兩人之間,不能夠影響到其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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