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擺設透過婦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風拂檻露華濃。”
李白這句著名詩句盡顯楊玉環的容貌之艷麗,服飾之華美,也彰顯了大唐的繁華之貌。中華五千年的歷史,大唐則在這歷史長河之中掀起了一道盛世巨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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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盛世之中,女性地位也相對而言有所提高,唐朝經濟、政治、文化發達,風氣也相對開放,因此,女性在婚姻上也有了相對的自由,尤其是婦女再婚自由,更顯唐朝女性地位的提高。本文將從婦女再嫁探析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一、唐代女性異彩唐代女性不同于其他朝代的女性,開放的社會風氣使得她們雖然也處在封建禮教的禁錮之中,但她們卻勇于同封建禮法較量,為提高女性地位做著自己的一份努力。唐朝出現的史上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女皇帝武則天便是最佳的證明。唐朝女性不再局限于相夫教子、家長里短,她們開始心系國家,并且開始參與政治。據史料記載唐朝女性參政議政的現象并不稀奇,比如: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多次發動政變,還有著名的上官婉兒憑借著自己的聰慧得到了武則天和唐中宗的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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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上,唐朝人也不含糊。唐朝主張女性也應當接受文化教育,唐朝女性不僅要賢惠守禮,還要知書達理。因這一點原因,唐代也出了不少女詩人,如魚玄機、李冶、薛濤等,除了詩文教育,唐朝還推崇女性的音律舞蹈教育,比如:楊玉環便非常擅長音樂舞蹈,她的《霓裳羽衣舞》更是流傳千古。唐朝婚姻也是比較自由的,女性的貞潔觀念相對薄弱,離婚再婚的現象也比比皆是。青年男女可以大膽追求自己所愛,不再只困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男女婚姻自由也是有法律保障的。
【 守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擺設透過婦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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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戶婚》中記載,如果男女雙方私自締結了婚姻盟約,即使父母不同意,法律也是予以認可的,除了未成年者不受條例保護。二、從婦女的離婚看其社會地位千百年來,儒家思想逐漸占主導地位,而婦女們也在被過度解讀中備受煎熬。儒家思想注重婦女守節,而且要求女子不得失身、不得再嫁,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之中上備受折磨。到了唐代,這種觀念隨著一系列的法律的制定、風俗的開化而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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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規定女子可以離婚。據《唐律》記載:“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在當時,一般離婚有三種方式:若夫妻雙方對和離達成了共識,則采取協議離婚;而如若是男子強制提出離婚,則采取促裁離婚;還有一種是夫妻雙方凡有“義絕”或“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協議離婚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是一種較和諧平靜的離婚方式,可以讓那些走進婚姻殿堂之后,卻發現二者實難相合的人得以脫離苦海,女性在擇偶、夫妻關系上也不再處于被動地位。因此,唐朝離婚率相比其他朝代也是相當高的。話說回來,就算是協議離婚,也是要征得男方的同意的。因此,看似女子離婚受法律保護,但是其實在現實之中,離婚還是以男性角度為利益出發點,婦女想要離婚還是存在一定難度,但無論如何,相較來說,唐朝婦女婚姻自由還是有很大的進步了,這也體現了婦女地位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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