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茶稅發展及茶稅利弊

茶稅為歷代官府搜刮民財、壓榨茶農的一大手段 。 自唐德宗建中元年始,一直是重征茶稅,且歷代有增無減 。
唐朝茶稅
《唐·食貨志》載:唐德宗建中元年,即780年,唐德采納戶部侍郎趙贊的建議開始征收茶稅,以做朝廷常年之用 。
【歷代茶稅發展及茶稅利弊】唐德宗興元元年,即784年,時任皇帝李適曾一度廢除茶稅,但不久到貞元九年,也就是793年,李適又下令恢復茶稅,以茶稅代水旱田租常年征收 。 諸道鹽 鐵使張謗也向李適奏明,凡出茶州縣和茶山,就地征稅 。 茶商往來要道,收運銷稅,以三等定估,十稅其一 。 對產自江淮地區的大模茶,規定每斤增稅錢5 。 收稅的 將這稱為“剩茶錢” 。 到唐穆宗時,茶稅率每百錢增加50,天下茶加斤至20兩(舊制) 。 到唐文宗開成5年,即8妁年,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加江淮茶稅 。 茶商 所過州縣均征重稅,或將茶商運茶的車舟就地扣下,以抵茶稅 。 收稅的將這種方法稱做“榻地錢” 。 到了唐宣宗大中二年,即848年,朝廷下令廬、壽、淮南增加 半成稅,導致全國茶稅倍增 。 《新唐書·食貨志》載:“開成年間,朝廷收入礦冶稅,每年不過七萬余緡(每緡千文),抵不上一縣之茶稅 。 ”可見茶稅之重 。
宋朝茶稅
宋初實行榷茶制,比唐代茶稅的剝削更為殘酷 。 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即977年設榷茶場,規定歲課作稅輸租,余則官悉市之 。 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錢而后入 茶,稱之為“本錢” 。 輸稅愿折茶者,稱“折稅茶” 。 茶農生產茶葉,一部分作茶園租稅繳納官府,剩下的全部經系商實給官辦山場,不能自由銷售 。 至宋真宗景德 三年,即1006年,宋朝實行“三稅法’ 。 所謂“三稅法”就是官府對商人虛估給卷,以茶作稅 。 這樣做,商人得利大,不利官府 。 到宋仁宗天圣元年,即 1023年,宋仁宗廢除“三稅法”,改行“貼射法’ 。 “貼射法”就是茶商與茶農交易,官府以實物向園產征收茶葉,向茶商收息錢 。 到宋仁宗嘉佑四年,即 1059年,榷茶法被取消,改行“通商法” 。 “通商法”就是官府直接向園產收租錢,以3倍舊稅為率 。 至宋徽宗崇寧元年,即1102年,宋朝又恢復“貼射 法”,以茶園產茶量多少而定稅 。 至宋高宗建炎一年,即1128年時,又變更茶稅法,不再實行由官府直接買茶,而是向茶商出售稱為“引票”的特許證,規定茶 商每斤茶定額“引票”,春茶收引錢70錢,夏茶收引錢50錢,另加販運錢1~1.5錢 。 宋高宗紹興年后,茶司馬又增加引錢,致使民眾悲絕 。
元朝茶稅
元代廢除了榷茶制,改為“引票”制 。 “引票”制最早實行于元世祖中統二年,即1262年 。 當時,潭州路總管張庭瑞變更引法,每引納2緡,茶葉自由買賣 。 于是茶稅也年年增加 。 元世祖至元十三年以三分取一,第二年增到三分之半,此后仍不斷增加 。 至元二十一年,也就是1284年,正稅每引增1兩5分,合舊制3 兩5錢 。 至元二十三年,每引價由3貫600文增到5貫 。 至元二十六年增到10貫 。 在1276年至1314年的38年時間,茶稅增加360倍 。 茶稅苛重,商 販售茶價就高,造成百姓無力購買,銷路受阻,茶葉生產慘遭破壞,茶農忍無可忍,起而反之 。 元末,元順帝至正十一年,即1351年5月,穎州劉福通等率紅巾 軍起義,其根據地河南、湖北、安徽三省交界的桐柏山脈均為著名茶區 。 制茶工人和茶山雇工紛紛響應,加入起義軍,成為紅巾軍的主力 。
明朝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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